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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暴力受害者该如何维权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13

  2014年1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它将成为我国首部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征求意见稿说明,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该征求意见稿明确,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不属于家暴行为,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那么处于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遭受暴力的当事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如果说可以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那么当事人应该通过什么渠道报案,可寻求何等救济?

  主持:江晓清

  法律支持:国鹏律师事务所

  法律对非婚同居关系

  不制裁、不保护、不干预

  记者:我国现行法律对家庭暴力是怎样规定的?对同居关系是怎样界定的?

  林丽娟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1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1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后,很大程度上规范了我国婚姻登记制度,我国对于非婚同居行为采取了绝对的否认态度。但是随着法制的进一步健全,法律更加尊重人们自主选择自己的生活,反映到对于非婚同居的态度上,就是采取了“不制裁、不保护、不干预”的政策,可以说这是法制的一个进步,但是并非达到了完美。

  恋爱、同居、前配偶关系间

  发生暴力不属家庭暴力

  记者:此次征求意见稿对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有哪些重点措施?征求意见稿将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排除在家庭暴力范围之外又是出于哪种考虑呢?

  林丽娟律师:《反家庭暴力法》是针对家庭暴力制定的首部专门法,初步构建了反家庭暴力的制度体系。首先,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政府要加强反家暴工作,并且应给予经费保障,为反家暴工作的落实奠定了经济基础。其次,征求意见稿抓住了反家庭暴力的关键环节:预防、处置,受害人的人身保护等,体现了受害人本位的先进理念;再次,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对家庭暴力的处置方式,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告诫制度、强制起诉制度、证据制度、撤销监护制度,强化了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惩戒和处罚。

  此次征求意见稿将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排除在家庭暴力范围之外,并不是对上述关系的歧视或漠视,而是目前基于我国传统理念和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对上述关系的认知程度,将上述关系纳入“家庭关系”的范畴时机尚不成熟。《反家庭暴力法》的调整对象限于家庭成员,其适用范围限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而恋爱、同居关系,虽然常有“家庭”的外在形态,却因为没得到《婚姻法》的认可,而不具备“家庭”的实质,也就不应得到《婚姻法》及《反家庭暴力法》的保护。但是未将上述关系纳入家庭范围之内,也并非将非婚同居暴力行为置之不理,而是将其按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处理,“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处罚往往比较重一些。

  申请禁止令及寻求

  《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保护

  记者:那么对于遭受暴力的弱势群体,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来保护自己呢?就我国现有保护体制来说,怎样完善才能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

  李宁律师:非婚同居暴力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对社会也存在着潜在的破坏力,因此更需要得到社会的关注。对于遭受恋人、同居者、前配偶暴力侵害的人来说,首先可以报警来及时制止暴力伤害行为;如果确实因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造成了身体、精神方面的伤害后果,可以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若其暴力行为构成犯罪,则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

  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尚没有较完善的制度处理同居关系所产生的相应问题,而主要采取的是不禁止、不保护、不干预的法律态度。若要更好地保护处于恋爱、同居、离异等亲密关系中的弱势群体的健康权利和人身安全,需要着重从两个方面来加以保护:

  一方面是从法律规定和制度建设上来保障受害者的人身权利。此次《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拟针对家庭暴力实施禁止令制度,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赡养、抚养、收养、继承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包括: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再次加害;责令加害人迁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对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处分等。虽然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不属于家暴行为,但并不表示上述关系不受相关法律规定之保护。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的实际生活状态与婚姻关系极其类似,申请禁止令可有效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可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参考适用。

  另一方面是强化法律意识,改变社会文化氛围。在恋爱、同居或离异期间遭受暴力者应提高法律意识,明确意识到恋爱暴力、非婚同居(包括离异同居)暴力不是“家事”、家暴,而是社会暴力,不要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而逆来顺受,应及时勇敢地解除恋爱与同居关系,寻求《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的保护,不给施暴者再次加害的机会。尤其是女性,应当了解相关法律制度,增强自爱、自立意识,莫因同居而“受伤”。同时,也应改变那种轻描淡写对待家庭暴力的社会氛围,坚决撕去“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虚假标签,破除男权至上的陈旧思想,让施暴者不仅受到法律惩罚,也感受到社会舆论的压力,才能使家庭暴力真正得到惩治。

  《反家庭暴力法》第1条设定的立法目的为“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从立法目的即可窥见其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心和积极意义。家庭暴力和其他暴力一样,是侵犯公民基本人权的违法行为,对于个人、家庭和社会等各方面都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受害者真正需要的,是平等与公正。法律救济受害者,惩罚施害者,就是对平等与公正的维护。

  夫妻间相互扶助义务既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定责任。从法律的角度看,婚姻是一种契约关系,缔约人通过缔结婚约的方式形成双方相互忠诚、相互尊重、相互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不适宜介入私人感情领域,但必须保护每一个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以及合法财产。制定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暴力行为,符合党和国家的最高利益,也是“司法为民”政策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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