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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师务必注意的代理权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9-16

  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提高,现代人遇到纠纷往往诉诸法律途径解决,但大部分人是有法律意识而无法律知识,在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代理诉讼时,往往对授权委托书上代理权限中的“一般代理”和“特殊代理”不明就里,草草签名了事。实际上,二者有天壤之别,越秀法院朱法官为你详细解答。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根据该条,在委托代理中,根据代理人授权权限的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授权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两类。根据委托人授权,享有一般授权的代理人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主要体现在程序方面,包括下列内容:1、代为起诉、应诉;2、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3、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4、申请执行;5、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

  特别授权代理中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以下权利: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3、代为和解;4、代为反诉;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这些权利主要体现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上。

  可见,正确区别一般授权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对于准确地授权以及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因此,朱法官提醒,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确定特别授权代理后,当事人可以选择代理事项中的一项或多项权利;2、特别授权代理必须有明确的授权列举,如果仅仅笼统地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写上“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内容,则法律上只认为系一般授权代理;3、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涉及到人身关系的变更,所以离婚案件不允许进行特别授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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